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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推行投标保证金保函担保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2013/5/24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促进全省建筑业发展,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市场,尊重投标人的自主选择权,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43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担保的实施意见》(吉建管〔2012〕11号)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公布全省首批工程建设担保市场准入企业名单的公告》(第173号),现将推行投标保证金保函担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明确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包括投标保证金保函担保。
  二、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专业担保公司开具的投标保证金保函担保,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
  三、投标人选择经备案的专业担保公司投标保证金保函担保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投标保证金保函担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馈。